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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抵免常见案例申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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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00: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抵免常见案例申报表填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00266&idx=3&sn=dc14e3c872e9aab9fc62b8aef1729c2d&chksm=97546dada023e4bb2a0d269c6668279a7b6db9727a5a76760a00a49b314637028778e7e6ff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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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帮助“走出去”个人理解《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小编以案例形式,对“走出去”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申报表的填报解析。
案例一、境外所得税应纳税额(含综合所得、利息所得)、抵免限额、税收饶让、实际抵免税额的填报
居民个人张三2020年度取得收入和纳税情况如下:
1. 在境内全年取得收入和纳税情况:工资薪金收入300000元;个人按规定缴纳三险一金共675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24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6000元;失业保险费1500元;住房公积金36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400元(商业健康险);单位按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890元。
2.在B国取得收入和纳税情况: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30000元;取得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元;在B国缴纳上述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元。
3.在C国取得收入和纳税情况:取得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5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另有税收饶让减免税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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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境外所得税应纳税额(含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填报
居民个人李四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在甲国、乙国按照当地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2020年李某境内、境外经营情况如下:
1.A企业在境内全年经营收入总额700000元,成本费用等450000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
2.在甲国取得经营收入1500000元,成本费用等1300000元,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实际缴纳所得税30000元。
3.在乙国取得经营收入1000000元,成本费用等1100000元,亏损100000元。
4.7月,转让乙国一套房产,取得收入1500000元,该房产2017年以1000000元购入,转让时按照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50000元,其他税费40000元。
李四及其就读初中的女儿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年龄均超过60岁。2020年李某在境内某单位还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200000元,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45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6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000元;失业保险费1000元;住房公积金24000元),单位按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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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1.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某居民个人沈女士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丙国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按照丙国税法规定,其纳税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由于该境外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是2020年6月30日,故其所对应的我国的纳税年度为2020年度。沈女士应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来源于丙国的所得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税后申报。
来源:所得税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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