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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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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3: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091621&idx=5&sn=1ecf17398ee1bb4d68c5ff34eeb6973e&chksm=800dd6e3b77a5ff5fa860fba26c1d46b554a411b8675a6a054d886ea0ba27ea8a59a8347750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9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 END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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