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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纳税人!5月1日起,4省市试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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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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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3: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陇南税务
标题: 便利纳税人!5月1日起,4省市试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YxNzAzMA==&mid=2649619177&idx=2&sn=b7a869ab747d824553e3c17b98a65c17&chksm=87749c80b0031596f0255a14b0d08a5a8f133a3b27408efab6304de1f4cf1435d3c032972e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30
二维码: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今天带你了解:什么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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