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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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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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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2: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内江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g1Nzg0MQ==&mid=2247493776&idx=2&sn=6505bd8821662970858daf521c1e07f1&chksm=fd1e1d4eca69945813e6e49c1b754c98b35ae2eaa80cec6aeda043efd997eeda952280dbfe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8
二维码: -
税问
12366
纳税人


税小编
问:Question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Answer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来源:四川税务

内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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