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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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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9991
发文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函[2012]4号
文件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锦地税函[2012]4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函[2012]4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函[2012]4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1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工作的具体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发票领购。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除履行正常发票领购手续外,还需提供经主管局长终审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发票领购窗口正常打印《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已开具的工本费发票由税务机关全联次留存,不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资料归档。发票发售窗口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1.《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2.《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第一联和第三联;3.《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
  三、资料报送。发票发售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和《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发票联”报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综合业务一科,综合业务一科汇总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统计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局发票所,市局汇总后报省局(发票联暂由综合业务一科装订后留存,财政将以此为依据核销发票工本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工作,将省、市局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相关责任人,做好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省局小微文件
  2、小微划分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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