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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之进料加工业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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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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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1: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蛇口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生产企业离线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之进料加工业务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1NzI1NQ==&mid=2652715824&idx=2&sn=96168de8eee1af7026dd8bf21aa7328c&chksm=80c963d8b7beeacef45972889317939e66904e2606d26e2f41e93e9c9015091146e426c5b0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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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深圳市税务局计划于2021年5月31日正式上线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为便于纳税人在新系统上线后顺利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现对新系统上线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分期进行介绍。本期结合目前系统测试情况对进料加工业务变化内容进行介绍。
1 核销表单内容发生变化
(一)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简称“核销表”)及《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新增“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两个栏次,作为账册必填项。按照账册的海关核销周期起、止日期填写。


(二)明确“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简称“两个调整额”)的计算规则。
新系统上线后,由于核销规则发生变化,旧系统核销产生的尚未参与旧《汇总表》计算的两个调整额将以负数形式参与新《汇总表》第8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第14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免抵退税额”计算。
新系统中,明确《核销表》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税额”计算规则为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规则为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明确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计算规则。
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计算规则明确为按本次申报核销的所有手册(账册)的进口总值÷出口总值计算。
2 核销规则发生变化
(一)账册的核销由之前的按“所属年度”核销,改为了按海关的实际核销周期来核销。
(二)账册核销周期的特殊规定:
1.原则上,由企业按照海关实际核销周期录入“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同一年度有多个海关核销周期时,应按照不同的海关核销周期分别录入。账册核销时,核销周期建议不少于90天,如单个海关核销周期小于90天,建议与连续的其他海关核销周期合并成≥90天的周期申报核销。
2.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企业本次申报的该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周期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不同周期间不得重叠。
3.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三)根据现行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对于“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判断标准为:手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手册核销结案日期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核销周期截止日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例如:账册在海关的某核销周期为20211101-20220228,则该周期视为海关在2022年核销,企业应在2023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进料加工核销。
结 语
以上为新申报系统进料加工业务主要变化内容,如在新系统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与主管退税部门联系。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内容来源: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深圳蛇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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