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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税总函〔2013〕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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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1625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63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税总函〔2013〕63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由原交通部授权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颁发,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同样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国际航线从事运输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可用《水路运输许可证》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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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16254/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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