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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访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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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9 2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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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晋中税务
标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访谈实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g4MzIwNg==&mid=2651948184&idx=5&sn=8846fd70a950e1388d3297d4b1c825ed&chksm=8be1f171bc9678674d321da18b0d4b03e7abec5c97fdf22afd86a388b92fe1e58a6d7861ef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8
二维码: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访谈实录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切实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政策,2021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举办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活动,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等内容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实录,供大家学习参考。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需分别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资本化”的部分将来会形成无形资产,将通过摊销方式计入会计利润,“费用化”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也就是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于制造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减税利好。相当于制造业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
2
纳税人在享受政策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政策点?
答:
在政策享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7类活动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是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总局2015年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三是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显然,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四是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的企业可能认为,反正我现在亏损也不用缴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只能加大亏损,对缴税并没有影响。我们建议亏损企业尽量享受优惠。虽然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但通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进一步加大亏损额,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五是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无论研发活动是否成功,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委托研发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2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比例计算加计扣除;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需要注意:一是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二是无论委托方是否加计扣除,受托方均不得进行加计扣除。三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七是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需要了解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八是对于税收选择加速折旧,会计上正常折旧的研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来讲,2020年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为1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若企业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100万,但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20万元,这种情况下,该企业2020年可以就税前扣除部分按75%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为75万元。
九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指出: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举个例子:若研发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优惠。
3
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这三个口径一致吗?有哪些区别?产生区别的原因是什么?纳税人在年度填写申报表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
研发费用三个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讲,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三个口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对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为科技人员,会计核算和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为研发人员。二是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的归集。会计核算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用于研发的房屋折旧费用、房屋租赁费用均计入研发费用,但税收上这两种费用均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三是对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归集。会计核算对其他费用不做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下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而税前加计扣除时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
三个口径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主要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对其归集进行规定和规范;填写年度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管理费用-研究费用”及其他相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归集原则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判断企业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其进行规定和规范;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填写年度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归集目的是细化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正列举方式,未列举的不允许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对其进行规定和规范;填写年度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纳税人在申报时要准确核算这三种口径的研发费用,并正确填写申报表,确保优惠政策用足用好。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对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新政策主要变化是什么?纳税人在享受新政策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政策点?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主要包含两大变化: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二是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由企业自主选择在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在新政策享受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作为政策受益群体,制造业企业的界定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于既有制造业,也有其他业务的多业经营企业,现行政策采取简化的计算方法进行划分,主要看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举例来讲,若某仪器制造厂2021年生产仪器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则2021年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若2022年该比例不达50%,则2022年按照75%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二是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能否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问题。
这个是不可以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的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时间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属期是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不能适用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如甲公司是一家仪器设备生产企业,2020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分10年摊销,企业在2020年只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税前按175%的比例摊销17.5万元;自2021年起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按200%的比例摊销20万元。
三是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备案及申报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按照此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需做好申报表的填写工作,不需要事先备案。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1年开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果选择对上半年研发费用先进行加计扣除,可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在申报表的填写方面,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上半年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优惠。
5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简单总结
一是
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无论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无论研发活动成功还是失败,无论企业亏损还是盈利,无论研发项目是否需要在科技部门立项,均可享受优惠。委托研发也可享受优惠。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无需事先备案,也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二是
在享受新政策的过程中有两个注意点:1.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的政策2020年汇算清缴期间不适用。2.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仅限于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扣除,其他月份和季度不允许享受。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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