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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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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1: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开发区税务
标题: 【发票】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2MjY4NA==&mid=2652043077&idx=5&sn=b64277a64b36751a99544c31e8f3178e&chksm=844e2d56b339a4402b1d39ba882083475b0c8df4da39abc8e0dbab8b54f2cfc9a147b0c8084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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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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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税务


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的,应与《信息表》保持一致,销售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不需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红字发票需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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