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交通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交通局转发省地税局、省交通厅所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4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交通局转发省地税局、省交通厅所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44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3日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分局),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市地税局已经从市地方海事局取得我市2011年船舶数据,并下发给各基层局,今后每年下发一次,请地税各征收局建立船舶税源登记台账,搞好税源监控。同时主动与当地交通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地税与交通部门的长效联系机制,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和税收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
1、《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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