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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四问四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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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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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阳税务
标题: 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四问四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Q2NDc5OA==&mid=2650362428&idx=5&sn=a8880edee2605e16a9f446cb018646c7&chksm=8876070dbf018e1b6bc48b5a7f23b56eb6b381c63a7213dd2fb71ef4ab6769156876fda0de0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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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政策依据?↓↓↓
Q1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Q2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Q3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Q4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计入收入总额,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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