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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活动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上述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二、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企业以下列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例如:某企业2019年度取得零售收入2000万元,兼营生产家用电器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800万元。零售收入占比=2000÷(2000+500)=80%,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四、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二章 企业研发活动中的税务处理
五、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及差异比较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失败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二)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指引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举例:2015年2月,C公司与客户甲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某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C公司对该研发项目进行自主研发项目立项(X项目)。假设生产周期为3年。2016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50万元。2017年C公司发生研发支出80万元,其中X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8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40万元。2018年10月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甲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150万元。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计研发费用为100(150-30-2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75万元(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
(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适用加计扣除。

第三章 企业申报表填报指引
七、企业申报享受基本流程
(一)预缴环节:
从2021年起,企业可以提前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汇算清缴环节: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办理渠道: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八、申报享受方式
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享受方式。
九、申报表填列样式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十、填报范例
假设: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企业,2019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项目为自主研发、C项目为委托研发。
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万元,五险一金2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包含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10万元)。
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2019年1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19年7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万元、燃料3万元、动力费用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万元,资料翻译费5万元。
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总额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填报分析:
A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17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170×10%/(1-10%)=18.8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3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70+18.88=188.89(万元)。
B项目:除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研发费用合计9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95×10%/(1-10%)=10.56(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5万元,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100/10×(6/12)=5(万元)。
C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万元,其中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88.89+100+80=368.89(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68.89万元,资本化金额100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68.89+5=273.89(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73.89×75%=205.42(万元)。
表格填报: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金额(数量)
| 1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3
| 2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 2,888,888.89
| 3
|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 1,700,000
| 4
|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 1,400,000
| 5
|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 300,000
| 6
|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 7
|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 600,000
| 8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 350,000
| 9
|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 130,000
| 10
|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120,000
| 11
|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12
|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13
|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14
|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15
|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16
| (三)折旧费用(17+18)
| 150,000
| 17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
| 18
|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 150,000
| 19
|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 100,000
| 20
|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 50,000
| 21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 50,000
| 22
|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 23
|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 100,000
| 24
| 1.新产品设计费
| 50,000
| 25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50,000
| 26
|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27
|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28
|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 350,000
| 29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 50,000
| 30
|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
| 31
|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 32
|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 33
| 5.差旅费、会议费
| 300,000
| 34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238,888.89
| 35
| 二、委托研发(36+37+39)
| 1,000,000
| 36
|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用
| 700,000
| 37
|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300,000
| 38
|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240,000
| 39
|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
| 40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 3,688,888.89
| 41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2,688,888.89
| 42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1,000,000
| 43
|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 50,000
| 44
|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 45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 2,738,888.89
| 46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 47
|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 2,738,888.89
| 48
|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
| 49
|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
| 50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75%
| 51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 2,054,166.67
| 52
|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
| 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51行数据会带入表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
| ……
| ……
| 25
|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 2,054,166.67
| 26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2,054,166.67
| 27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 28
|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 …
| ……
| ……
| 31
| 合计(1+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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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责编:张硕 周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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