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256
Tax100会员
33512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上海
›
【权威发布】本市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38
|
回复:
0
【权威发布】本市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附解读材料)
[复制链接]
上海政策君
上海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34259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34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629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342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54629 积分
积分
34259
发消息
2021-5-19 2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虹口税务
标题:
【权威发布】本市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附解读材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c1MTYwOA==&mid=2650720880&idx=2&sn=e9c1fdbbfdc3d81b6fa9361edb5beeb6&chksm=886239e7bf15b0f158b19be40bbfeb945d7597bee55c0b0a6eb857ee932bfbccf8c24c6d64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09
二维码:
-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1〕1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按国家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征收管理的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Q
:
《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A:
2020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鉴于《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已到期失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和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Q
: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征收对象,
明确凡在本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按2%征收率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关于征缴管理,
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税收票证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三是关于预算管理,
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关于监督检查,
包括对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对侵占、截留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来源:上海税务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河北
法律法规
湖南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