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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两次调整政策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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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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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20: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湘潭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两次调整政策宣讲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cwNzI5Nw==&mid=2663779643&idx=8&sn=54311333ca7df3b089a3c48c5d6ac05a&chksm=8b07f6f5bc707fe33492a5ee19fc54b3a84534949f19a84e67f79d09f10758020f850db64f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3
二维码: -



潭税广播站


国家是大厦,税收是基石。
为国聚财,人人有责,奔奔看税收



税收惠民办实事,深化改革开新局。欢迎收听今天的奔奔看税收。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特定群体预扣预缴阶段税收负担,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出台第13号公告和第19号公告。
第13号公告,调整的对象是当年新入职人员。一是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二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即按5000元/月乘以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减除费用。
第19号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为其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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