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6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2]6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9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4年我市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范围以来,只对个别地段等级进行了调整理顺,随着全市经济及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很多地区土地地段等级与其繁华程度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一、市区
(一)开发区(园区)。
1.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京沈高速公路葫芦岛出口至102国道一线以西区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八级调整为省六级、单位税额由9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
2.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十级调整为省八级,单位税额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9元/平方米。
3.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十三级调整为省十级,单位税额由3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
4.龙湾中央商务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十级调整为省二级,单位税额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24元/平方米。
5.龙港海洋工程工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为省六级,单位税额为12元/平方米。
6.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为省八级,单位税额为9元/平方米。
(二)方大化工有限公司北墙以南-化机街道-五里河-锦葫路与龙程街交汇处一线以南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六级调整为省四级,单位税额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
(三)连山区东城区地段(京沈高速公路-葫芦岛东出口-疏港公路与102国道交汇处-102国道-连山河以北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八级调整为省六级,单位税额由9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
(四)市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统一为省十一级,单位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五)南票区城区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由省八级调整为省六级,单位税额由9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具体范围:沙锅屯村境内S306公路与黄三线公路交叉点至黄三线12公里处,S306沙锅屯公路桥至东西两侧山顶以南;大红石砬村、沙锅屯村与高力寺村交界山顶,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东西两侧山顶以北;东侧以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S306沙锅屯公路桥东面山顶为界(含原九龙中学原址);西侧以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南票电厂山顶,大红石砬村与富隆山村交界山顶为界。
南票区其余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为省十一级,单位税额为4.5元/平方米。
二、兴城市
(一)一级地段(省六级)。
适用范围:兴城古城四框内,南门至临河大街,西门至兴城高速出口,北门至102线外环城路、沿102线北起铁路立交桥南至飞机场,东门沿兴海北路、兴海南路至兴城滨海公路两侧,兴城临海产业区A、B区。
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二)二级地段(省八级)。
适用范围:兴城市市区内其余地段及兴城沿海经济区域(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国电兴城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七五四矿、凌河化工厂。
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
(三)三级地段(省十一级)。
适用范围:城东办事处的韩家村、干柴村,古城办事处的东八里村及兴城市其余地段。
税额标准:4.5元/平方米。
三、建昌县
(一)一级地段(省八级)。
适用范围:县城行政规划区和八家子经济开发区。县城行政规划区范围:北起与喀左县交界处(绿创集团),西南至宫山咀水库,东南至素珠营子乡与喇嘛洞镇交界;东起张家店村(红草沟岭头),西至祁家窝铺。
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
(二)二级地段(省十一级)。
适用范围:建昌县区域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地区。
税额标准:4.5元/平方米。
四、执行时间和解释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段等级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葫芦岛市地段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