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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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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0553
发文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大政发〔2012〕49号
文件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2-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政发〔2012〕4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9号
  现行有效
  2012.11.0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2] 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大连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的角度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经济补助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若低于当地上年度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标准执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相关政策。
  入伍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各区市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各区市县政府要把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的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城乡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安置地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普湾新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按6000元标准)补助;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补助金,市与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三、落实安排工作政策,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效安置
  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后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市内四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各区市县政府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连的中央、省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院校,都有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其岗位聘用工作应按照我市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被录用或聘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落实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 [2012] 4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军分区关于印发大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12] 30号)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
  各区市县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不断拓宽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和省“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安置退役士兵的市场化安置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的模式,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
  五、认真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衔接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含2011年冬季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办理自主就业时,若经济补助低于当地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当地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力度,对符合安置条件而一直未安置或安置后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 23号)精神,认真抓好落实,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推进,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期间,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仍按在职职工总数的7‰向有关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从2015年开始,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数量,适时按比例下调安置任务数。
  自2015年下调安置任务数时始,对拒绝执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015年以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宣传,做到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处理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努力构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网络;编制部门要做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及时办理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培训就业所需经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监管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退役士兵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执行力,强化依法安置,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经费,健全机构,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公布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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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2 退役  发表于 2021-3-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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