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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鼓
励
的
软
件
企
业
| 2021年第10号公告
| 原条件【财税(2016)49号】
| 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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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 增加了主营业务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要求;增加了企业设立目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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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统计高学历员工口径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聘用关系;将高学历要求提高至本科及以上学历;将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提高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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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提高至不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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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 将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5%,嵌入式提高至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比提高至不低于45%,嵌入式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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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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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 增加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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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增加了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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