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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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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755
发文单位: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本溪地税公告[2012]3号
文件名: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本溪地税公告[2012]3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溪地税公告[2012]3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溪地税公告[2012]3号
  全文有效
  2012.12.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地方税(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费)地点及有关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 市内跨县(区)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以及依据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地产开发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及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2. 市内跨县(区)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项目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和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的,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预缴;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的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在登记注册地汇算清缴。
  (二)建筑施工企业
  1. 市内跨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省、市来我市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个人独资、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以及依据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建筑施工项目相关的印花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社会保险费。
  2. 市内跨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个人独资、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均为10%。
  3. 外省、市来我市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其中外省市来我市施工的个人独资、私营独资和个人合伙、私营合伙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应税所得率1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一)市内跨县(区)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到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后,到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开发项目或建筑工程的,办理一个临时税务登记。
  4.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地点:平山、明山、溪湖、南芬行政区域内的,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登记窗口办理;其他地区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企业代码证;
  2. 开户银行及账号;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 税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临时税务登记注销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发项目销售结束或建筑工程竣工决算(或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在结清税(费)款、发票、无其他涉税处理事项的前提下,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销。
  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一)自开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建筑物项目管理”软件开具发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所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先缴纳相关税(费)后再开具发票。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的上月(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地税发〔2005〕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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