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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湖南省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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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9 1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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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衡阳税务
标题:
关于确定湖南省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单位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MzA1OTQ5Mw==&mid=2247487624&idx=5&sn=f624198133ccfc7e9b6798244bf3fbfb&chksm=cee49542f9931c540138823c759f4a6150f14632c081a8cd3be5e739a35e9a74cecd21e2ea8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4
二维码:
-
湖南省档案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确定湖南省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市州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要求,经各单位自愿申报,现确定湘潭大学等13家单位作为全省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试点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特别要加强与试点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附件(点击
“阅读原文”
下载):湖南省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单位名单
湖南省档案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热点问答
问一
单位可以仅凭电子发票入账归档吗?
答: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问二
电子发票归档后,还需打印纸质版吗?
答: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因此,电子发票归档后,可以不再打印纸质版另行存档。
问三
电子发票应该如何归档保存?
答:
(一)已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
实施了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已全部实现电子化(不包括纸质凭证扫描,下同),可将电子发票与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电子会计凭证通过归档接口或手工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归档方法可参照《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
如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未实现电子化,可单独将电子发票通过归档接口或手工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整理、归档、长期保存方法可参照《企业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
(二)无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
1.如实施了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已全部实现电子化,可将电子发票与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编制档号,存储结构建议采取下图所示方式:
同时,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台账或者目录,台账或者目录的结构建议如下表:
2.如未实施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未实现电子化,电子发票以电子形式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存储结构建议采取下图所示方式:
同时,建立电子发票台账或者目录,台账或者目录的结构建议如下表:
提示:保存电子发票时,应当采用多重备份、定期检测等方法,保证电子发票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会丢失并能被读取。
来 源:湖南税务
编辑设计:衡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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