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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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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0799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辽政办发〔2013〕13号
文件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政办发〔2013〕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13号
  现行有效
  2013.04.1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相应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致孤人员要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要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机构要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救治流程,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积极组织会诊,提高治愈率和好转率。全面加强医疗服务,对生活不便,缺少照顾的伤病员,尽可能满足伤病员生活和护理方面的要求。从技术力量、医疗设备、治疗方案制定、医护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救治见义勇为伤员予以充分保障,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取得最佳治疗效果。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且不能纳入工伤保险支付的,按照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情况,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按规定支付以外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
  (四)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域内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域内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二、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参加工伤保险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三、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应由当地财政安排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所需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筹集,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要把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纳入全局工作,切实履职,全力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快打击;对造成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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