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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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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7502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函[2013]39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地税函[2013]39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3]3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3]3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13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整顿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市局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规范发票开具管理,增强经营者依法用票的自觉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保障有奖发票顺利推行,有效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在市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在本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负责征管区域内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工作。
  (一)市局票证管理所职责
  1.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与公安部门联合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3.负责对涉票举报案件处理及时性、违法行为定性准确性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4.配合纳税服务处做好举报案件的分拨管理工作。
  5.配合税务稽查处做好重大涉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6.配合征收管理处做好征管业务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市局办公室职责
  负责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的发布及发票专项整治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三)市局政策法规处职责
  1.负责专项整治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执法文书使用准确性的审查工作。
  2.负责专项整治举报案件处罚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四)市局征收管理处职责
  1.负责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推行有奖发票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指导基层局做好定额调整、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及漏征漏管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2.负责对基层局专项整治后续管理开展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五)市局税务稽查处职责
  1.负责联系市级公安部门,联合做好专项整治期间重大涉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指导基层局做好专项整治期间涉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指导基层局做好专项整治期间涉票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奖励工作。
  4.负责对基层局查处涉票举报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工作。
  (六)市局纳税服务处职责
  1.负责涉票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拨工作。
  2.负责专项整治相关咨询解答和纳税服务保障工作。
  3.负责对基层局专项整治咨询解答及时性与准确性的监督考核工作。
  (七)基层局职责
  1.负责协调沟通当地政府和同级财政、公安等部门,做好专项整治经费保障和协税护税等工作。
  2.负责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局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设立涉票举报受理专线和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做好征管区域内涉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做好征管区域内漏征漏管户、已达起征点和超定额开具发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4.负责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征管区域内发票专项整治的相关宣传工作。
  5.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举人奖励工作。
  三、整治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为期6个月的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四、整治内容
  本次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是打击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
  五、处罚标准
  各基层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见附件1)。
  六、工作程序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受理查处举报案件的形式开展,通过建立涉票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以受理核实、属地查处的工作模式,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一)受理核实
  市局纳税服务处通过专线(12366-2)受理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并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对已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核实处理;对需要现场处理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分拨至基层局进行查处。
  专项整治期间,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晚22点(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属地查处
  基层局对市局分拨的举报案件进行再次核实处理,确属需要现场处理的,应当派遣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或相关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处理。
  1.调查取证
  基层局执法人员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核实处理。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向被检举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可采取复制、照相、录音、录像、询问、制作现场笔录等取证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对消费者已取得证据,不需要税务人员现场取证的,应当与检举人确定联系方式和时间,取得相关证据。
  2.即时处理
  经取证,被检举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开具发票;符合处罚标准的,一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处罚窗口接受处罚。
  3.举报奖励
  对依法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应当予以保密,并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后续管理
  1.基层局对漏征漏管户,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2008]43号)的规定,责令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手续。
  2.基层局对已达起征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8]80号)的规定,核定定额,征收税款。
  3.基层局对超定额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8]80号)的规定,补缴税款,调整定额。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发布通告
  (1)市局于5月31日前,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内容、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2)市局于6月15日前,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社会通告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时间、整治内容、整治方式、工作方法和举报受理电话。
  2.岗前培训
  市局于5月31日前,组织基层局相关执法人员就宣传辅导、受理分拨、案件查处、行政处罚和纳税服务等工作内容进行岗前培训。
  3.事前演练
  6月30日前,市局组织基层局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受理分拨、调查取证、违法处罚等工作的事前实战演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4.纳税辅导
  (1)事前辅导
  基层局于6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纳税辅导工作,对征管区域内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逐户宣讲政策、发放相关宣传材料、详细解读专项整治工作意义,督促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发票领用、开具和交验等工作。
  (2)参数调整
  基层局应当根据纳税辅导和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发票领用数量等相关参数,确保其合理的用票需求。
  (3)监督考核
  市局将把因基层局前期纳税辅导不到位,造成正常管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具发票情况,作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考核的重点。
  (二)实施阶段
  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基层局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厉打击应开具未开具等发票违法行为,为推行有奖发票提供执行保障。
  (三)总结阶段
  12月底,市局将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公布考核结果,对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协调行动
  1.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加强横向配合协调,市局与基层局应当加强纵向配合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2.各基层局应当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取得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团结协作,形成合力,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安排,周密部署
  1.基层局应当根据市局总体部署,结合征管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专项整治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组织领导、业务培训、纳税辅导和受理分拨等具体工作安排,并于5月31日前将本局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局(票证管理所、政策法规处和税务稽查处)备案;于7月5日前,将到户辅导情况和工作成效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和纳税服务处);专项整治开展期间,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市局(票证管理所)。
  2.基层局应当根据征管力量成立本局的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值班人员可以采取轮休等方式休息。
  3.基层局应当安排工作责任心强和精通发票业务的人员受理分拨涉票举报案件,并于6月25日前,将本局受理举报及快速反应执法小组值班长电话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和纳税服务处);每个月度终了前5日内应当将下月值班的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和纳税服务处)。
  (三)文明执法,保障安全
  1.基层局应当遵循说理式执法的原则,妥善处理涉票举报案件,做好专项整治期间的纳税服务工作。
  2.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人员需要对举报案件的复杂性进行预判,必要时应当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附件1: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罚标准
  各基层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应当在发票管理系统内对被检举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取证,认定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开具事实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和标准分别进行处理:
  一、存在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一)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已按规定领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1.主观故意拒不开具发票的
  经查证,纳税人属首次发生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的,每组处五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2.特殊原因暂未开具发票的
  经查证,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已按规定领用地税发票,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确因开票设备损坏或发票使用完毕等原因而存在应开具未开具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对其属首次发生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以诫勉为主,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免于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发生两次以上因上述原因应开具未开具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上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经查证,纳税人属首次发生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四千元罚款。对两次以上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每组处五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存在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经查证,纳税人属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五千元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一万元罚款。对两次以上应开具未开具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的,每组处一万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行为的纳税人
  经查证,纳税人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
  (一)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不满五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五组以上不满十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十组以上不满三十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三十组以上不满五十组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上述发票,五十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工作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局工作流程
  (一)举报受理
  市局纳税服务处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应当按照固定的工作模板接听举报电话,并根据检举人所举报内容在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功能点中录入受理时间、检举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被检举人名称、地址等相关内容。
  (二)核实处理
  市局纳税服务处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应当根据系统提示的被检举人相关信息,分别进行处理。对被检举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转办至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对被检举人已按规定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进行电话沟通,沟通解决的应当在系统中录入原因办结案件;需基层局现场解决的,应当按照规定转办至基层局。
  (三)分拨转办
  市局纳税服务处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案件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转办至基层局,同时电话通知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登陆发票管理系统对转办案件进行处理。
  二、基层局工作流程
  (一)核实分拨
  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接到市局转办的涉票举报案件后,应当根据系统提示内容进行二次电话核实,能够解决的,在系统中录入原因办结案件;无法解决的,应当通过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功能点及时分配调查取证工作任务,正常工作时间应当由被检举人主管科所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非正常工作时间应当由值班的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判,选择独立或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1.现场取证
  (1)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执法小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分派的工作任务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2)出现场前,应当根据举报信息制作和准备《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调验空白发票收据》《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现场笔录》(非现场应使用《询问(调查)笔录》)以及送达回证,上述文书可以预先加盖本单位印章,由执法人员现场填制。
  (3)到现场后,确定检举人和被检举人,向被检举人出示税务检查证,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由被检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4)了解被检举人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税务登记情况和发票领用存等情况。
  (5)分别向检举人和被检举人了解现场情况,取得相关证据(如违规票据、机打消费小票、刷卡小票、点菜单等),书面证据应当由被检举人签字盖章(复印件应当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6)制作现场笔录,记录调查事项、调查手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当场改正情况、陈述申辩意见,交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上述笔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7)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①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已按规定领用地税发票的当事人,故意不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合规发票的,责令当场开具合规发票,即时改正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拒不即时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②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已按规定领用地税发票,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确因开票设备损坏或发票使用完毕等原因而存在应开具未开具发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日(“日”为工作日,下同)。
  ③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用、开具地税发票的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3日内(“日内”含本数,下同)改正,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④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3日内改正,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8)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存在暴力抗法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协助处理,对拒不签收文书的,调查人员注明原因,并留置经营场所显著处,拍照取证,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字证明,不影响处理处罚。
  (9)告知被检举人持上述文书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处罚受理岗接受处罚,同时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对做出拟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检举人等待电话通知兑现奖励。
  (10)基层局执法人员应当于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当日,根据举报案件处理情况在“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功能点录入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无问题的,应当在系统中录入原因,填制《税务检查结论》办结案件;经调查存在问题的,应当在系统中录入拟处罚决定,同时将全部案件相关执法文书移交至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
  (11)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应当于本局执法人员移交的相关执法文书当日对其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处理结果分别办理。
  ①对经调查无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书进行归档处理。
  ②对按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无需处罚的,应当于次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至被检举人税源管理岗,监督其责改情况。对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税源管理岗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书进行归档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税源管理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予以处罚。
  ③对按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应当于次日内将资料移交至处罚受理岗,处罚受理岗根据纸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核心征管系统-税收法制-发票违章信息-录入违章信息(特殊)功能点中录入相关内容。
  2.预约取证
  对检举人能够提供有效线索材料的,基层局涉票举报案件受理分拨岗应当与检举人约定联系时间和地点,取得违法线索材料后,交由执法取证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材料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查处。
  (三)违法处罚
  1.被检举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接受处罚时,处罚受理岗应当按照一般处罚程序和统一处罚标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基层局应当将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检举人进行反馈,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
  3.基层局应当于受理发票举报案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案件查处工作。
  (四)后续管理
  基层局应当加强推行有奖发票后续管理工作,对漏征漏管户、已达起征点和超定额开具发票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推行有奖发票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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