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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2366热点问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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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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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9 18: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2021年5月12366热点问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23987&idx=4&sn=5a984cf8c5078c3bcc82b424bc7988aa&chksm=853862c0b24febd65a8421ce64842996c5e5fd8d28dca0df6d5f137baf416d9e1aa2c9ad8b6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7
二维码: -


01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山东省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减半征收?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03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04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05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06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发布之前,2021年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四条规定,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7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如何在申报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四)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08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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