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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9 18: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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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代开发票功能调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xNjcxNA==&mid=2655740263&idx=1&sn=32588b1faa8431917b9795a913b0f9a6&chksm=8016ca82b76143943f9d80ff272ab08f12aabc86e0e7cfcbcd1d7470cf519a0edc0548189d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3
二维码: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已对代开发票功能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请知晓。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新增以下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
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全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
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
,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则如下:
1.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
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
,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
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
,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
超过10万(30万)
,两项附加费不适用财税
〔2016〕12号文件
免征政策,适用
财税〔2019〕13号文件
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已
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
,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
超过10万(30万)
,两项附加费不适用
财税〔2016〕12号文件
免征政策,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减半政策。”,同时减半征收本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申报的月增值税销售额
大于10万(季度30万)
时,若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小于等于
10万(季度30万)
,且存在月代开专票的销售额时,需要在申报环节一次性征收当月全部代开专票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新增以下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
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代开发票时全免。
(二)小规模纳税人若代开发票月销售额
大于10万(季度30万)小于等于15万(季度45万)
,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规则如下: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增值税税额,不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若本次代开发票前,月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
小于等于10万(或季度小于等于30万)
,但累计本次代开预缴后
大于10万(或季度大于30万)
,则在录入本次代开销售额时弹窗提示“该纳税人本月(或季度)销售额已累计
超过10万(30万)
,两项附加费不适用
财税〔2016〕12号文件
免征政策,适用
财税〔2019〕13号文件
减半政策。”,同时减半补征本月(或季)全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征依据为代开专票累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代开环节只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系统限定不得开具发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END
来源 /
云南税务
编辑 /
昆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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