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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办发〔2021〕25号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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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104/t20210430_5440803.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21〕25号
文件名: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切实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审管联动,形成审管闭环,全面提升人社系统监管水平,现就加强人社系统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在承诺审批事项批准后,对有关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或预期符合承诺的检查、核查行为。市人社系统的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范围为适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事项(见附件)。承诺审批事项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定期调整和发布,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同步动态调整。

二、监管部门

按照承诺审批事项经办层级划分,由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监管方式

(一)“政务一网通”平台

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办理的承诺审批事项,通过系统内的审管联动模块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

1.审批部门要在系统内设置审批事项管理人员,负责将办件档案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在系统内设置具体监管人员,负责现场检查、信息反馈等。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审管联动协调员,负责对监管信息归集、流程的督查、细则动态调整及疑难问题协调沟通解决等。其中,市级审批事项的相关人员设置由市人社局负责管理,区、街道(乡镇)级审批事项相关人员设置由各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管理,区人社部门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审批部门办理完成承诺审批事项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审批结果等办件档案信息整理归档,并通过审管联动模块推送至与该事项相关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将审管联动模块中接收到的办件档案信息,分发至具体监管该事项的人员。监管人员应当在接收到承诺审批事项办件档案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二)“金保二期”系统或其他方式

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或其他方式办理的承诺审批事项,应参照上述内容建立相应的线上或线下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明确审批事项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形成审管闭环。

四、监管措施

(一)对适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二)对适用“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暂未提交申请材料,但承诺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管。

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判断其无法补齐承诺材料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管情况、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收到监管部门建议撤销办理结果的书面建议后,应当立即予以撤销。行政相对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审批部门将失信行为录入政务服务信用记录。

(四)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应当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五)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或其他方式办理的承诺审批事项,应参照上述内容制定相应监管处罚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化“一制三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将编制、实施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作为今年推进改革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审管联动,打造审管闭环,完善承诺审批制度。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批监管流程,明确审批、监管人员及相应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对人社系统实施的承诺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监管实施细则。各区人社局应结合实际,对本级实施的承诺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三)加强审管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审管联动意识,加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会商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动态调整监管细则,并对审管联动工作定期进行梳理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人社系统承诺审批事项清单.xlsx (11.97 KB, 下载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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