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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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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6937
发文单位: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13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临时聘用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参保的临时聘用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办参保缴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劳动关系后,补办参保缴费。
  三、1996年8月已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业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可从1996年8月起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996年8月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业的,从实际从业的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属农业户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7月。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的300%,最低为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的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新聘用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同期规定个人缴费基数的,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核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困难企业职工,允许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转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回原所在单位办理退休。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要及时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为其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缴费。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跟踪检查,并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未及时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不予“评优评先”。
  九、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金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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