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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财产与行为税是否应合并申报?简并申报热点问题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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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8 14: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关注】财产与行为税是否应合并申报?简并申报热点问题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04952&idx=2&sn=8487f852433020374ba3baf8f2a9679d&chksm=8baf3164bcd8b8721ec13ecd69709e04033c87208130e04e9bd4fbed278c462448e50f631bb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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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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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了简并纳税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等事项。关于简并申报,您都了解吗?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1.财产与行为税是否应合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填报什么申报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的规定:“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3.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4.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填报什么申报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各表单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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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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