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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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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5 10: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2105/t20210514_3702364.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发文日期: 2021-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1年5月14日 来源:关税司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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