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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本月起试行,这些知识点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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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4 2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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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九江税务
标题: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本月起试行,这些知识点你get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I5ODg5NA==&mid=2692109739&idx=1&sn=4bf6c9b76aa84dc0c3337ee23feb7c31&chksm=be8d79ca89faf0dcc89816ca1099306695ad556e08cc4229475ea23cda78a7d32f50602b67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4
二维码:
-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执行后,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旧版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第三条规定:“(四)发票保障。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3.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某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在向消费者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4.机动车发票有哪些种类?《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机动车发票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5.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但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的,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8.《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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