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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毕马威事件: 避税应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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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4 14: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思毕马威事件: 避税应慎行
文/ 侯立新  来源:会计师 2005年08期

日前,全球“四大”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惹上官司,罪名是滥用避税产品,这引起了多方关注。业内人士担心,毕马威可能因此步安达信的后尘。毕马威避税事件后,关于避税风险的话题充斥街头巷尾。显然,这个问题尤为令人感兴趣,就是关于合理避税与合法避税的关系问题。像毕马威这样成长了近百年的企业,开发一个避税产品不可能不考虑法律问题, 可最终被判定为“滥用避税产品”,这多少令人惊异——毕马威的“滥用”体现在何处?合理避税的风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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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避税产品遭遇美国国税局狙击

税收业务占到毕马威总收入的近三成。毕马威为了拓展收入,在避税产品的开发上采取了冒进的策略, 这加剧了企业的运行风险。可能令人难以置信,毕马威这样的“百年老店”在开发避税产品上会犯低级法律错误,比如其开发的一款名为债券相关发行溢价结构产品,就是通过编织错综复杂的债务人网来逃避税收。这款产品也是让毕马威惹火上身的导火索。另外几种受到指控的产品中,无论是建议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方式,还是把企业的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转让给慈善机构但保留收益权的方式,无不有恶意逃税的嫌疑。在美国税务部门对毕马威的诉讼说明中, 特别提到了毕马威的避税产品具有帮助客户恶意逃税的动机。


毕马威提供的另一项引人注目的避税产品是针对银行客户,手法是通过让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以逃避税收。据美国税务部门的检查,至少 9 家美国银行依据毕马威的避税产品创立投资基金,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具体手法是,这些银行将它们的部分贷款组合及其他资产转入新设立的基金,并将被转入的贷款组合及资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入当作股息支付给自己。然而这些基金虽是筹集投资资本的合法工具,但显然只存有避税目的,因为除了避税外基本没有实质业务。这些基金将银行的贷款组合利息收入转化成了免税的股息。这些银行以此策略避税达数十亿美元,其中,仅美国银行就通过这种手段避税近 8 亿美元。通过这种避税方法,这些银行逃避了60% 的所得税。如果不建立基金公司的话,它们所得股息 100% 都需要缴税。根据美国法律,投资基金本身不需要向州或联邦缴税,因为个人投资者应为这些基金为其带来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在国税局起诉毕马威之初, 毕马威矢口否认为银行提供的避税方案存在问题,但现在毕马威已经为自己提供避税产品的不当表示道歉。与此同时,部分毕马威的个人客户也因避税产品对毕马威提出起诉, 因为他们耗资数百万美元从毕马威购买的避税产品没有得到美国国税局的认可。


毕马威的避税产品在开发之初便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倾向。从客户自身来说,如果按照毕马威的避税产品操作,也许没有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但作为一项产品由毕马威提供给客户,从毕马威的角度说, 便有触犯法律的嫌疑,使客户避税行为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在数年之前对企业采用合法手段避税已予以认可,巨大的商机引发了中介机构开发避税产品的冲动,四大会计公司迅速加入进来,分割这块蛋糕。据悉,目前在华尔街,各种避税产品大行其道,特别是安永和毕马威的避税产品,被很多知名企业所采用。巨大的商机同时也孕育着风险,因为避税产品本身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美国国税局采取了相应措施。美国国税局规定,在一项避税产品开发成功后,如果该项产品存在滥用避税手段的嫌疑,企业需要到国税局进行避税产品的登记,并保留投资者的名单。如果最终被认定滥用,罚金可高达避税资金的1% 。前不久,普华永道便向国税局支付了约100 万美元,了结有关避税手段登记的事宜。


避税产品加剧了美国大公司的避税行动。利用专业公司开发的避税产品,美国的跨国大公司正越来越多地将在美国挣到的利润转移到全球其他地区,以逃避税收。但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外获得的收入增加额中,并没有当地实际的经济活动支撑。这表明,跨国公司们正日益热衷于运用这种方式隐藏所得。仅2004年,美国的跨国公司就将在国内获得的750 亿美元的利润转移到了爱尔兰等无税或低税地区。曾任职美国财政部的经济学家马丁·沙利文说,利润转移使联邦政府每年的税收损失了100 亿到200 亿美元。沙利文指出,去年这些分支机构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的利润高达到1490 亿美元,与1999 年相比,飙升了68% 。但一些美国公司对此辩解说,避税的缘由是因为美国税收太高,将在海外取得的收入计入当地利润并不违法,既提高了公司财务实力,也增加了股东价值。


专家认为, 大量避税情况的存在,将对美国经济造成冲击,因为美国的税收在国家经济调控中发挥关键作用。这次毕马威“出事”,显示了美国对税务的重视,对于侵染税务领地的企业毫不手软。


一直在我国上演:避税与反避税的角力

在我国, 外资企业通过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已是公开的秘密。据有关资料,仅在 2004 年,外资企业通过转移收入的手段逃避税收约300 亿元。我国目前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这在世界各国中,已属十分优惠的政策。如果外资企业再通过避税手段转移收入,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据悉,有些外资企业使用的就是由专业部门开发的避税产品。这些避税产品针对中国市场的特点,其实质并不复杂,无非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采用高进低出的手法,把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为了遏制外资企业的避税势头, 我国国税总局于1998 年5 月6 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的涉税事宜进行了规范。在 2004 年 6 月 9 日,国税总局又发文对外资企业间的涉税事项进行了规范,其中特别提到了“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 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显见,很多外资企业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做法与其账面表现不符,这是值得警惕的信号。2004 年10 月4 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简称APA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定。至此, 初步形成围堵外资企业避税的法律网。


尽管如此, 外资企业避税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根本原因是,对于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的法律界限仍然不清,而且,外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十分复杂。在庞大的业务中,特别面对十分不确定的价格因素,相关部门似乎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不仅对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对于避税也情有独钟。事实上,税务部门与企业间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一直在展开。一个法规出台了,堵住了一些漏洞,减少了一些避税空间,但新法规很快又被找到破绽,新的避税手段又应运而生,随之又需要出台新法规堵住漏洞,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这场循环往复的角力中,法规在不断走向健全, 也让一些擅长“捡漏”的人得到实惠。


在避税港注册是国内企业惯用的避税手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他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避税群岛”给中国企业的监管造成麻烦,因为这些企业虽然在海外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企业,可的确在法律上属于“外资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 避税并非没有风险。如国家为了防止房产泡沫化继续恶化,最近刚刚出台了抑制炒房的法规,规定对于新购住房不超过两年期限进行转让的,需要全额交纳营业税和相关税费。一些“有识之士”为了规避营业税等税费,绞尽脑汁想出了以下避税方法: 即经过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先通过房屋抵押借贷等形式到公证处公证,两年期满后再去办理产权过户,这样就可避免 5.5% 的营业税等税费了。其实采用公证方法进行避税风险很大。先不论这种避税方式是否合法,单就买卖双方来说,便有很大风险。在两年的时间里,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将房屋抵押或被罚没,买方将受到巨大损失,而且如果房价在两年里暴涨,也加大了卖方违约的可能, 买方失去的还有宝贵的机会成本。另外,公证处一般只对个人委托协议或抵押借贷等过程进行公证,不直接对房屋交易行为公证,特别是对于有不实目的行为不会予以公证。即使有委托协议的公证,如果遇到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化等纠纷,公证对此也无能为力。


避税与反避税绝不是猫捉老鼠的游戏那么简单,避税风潮对各方面的冲击巨大,不但蚕食着税基,也变相加剧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即将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显然加大了对避税的遏制力度。据悉,新法将引进许多发达国家在税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反避税方面的内容。重点将限制中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 借以转移收入和利润,以实现避税的做法。针对国内企业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群岛”进行注册,而后堂而皇之地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的避税手法,新法已做了相应规定,可能对这些企业的身份进行认证,或对中国企业在这些国际避税地采取特别规定,以限制借转移收入和利润以实现避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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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毕马威事件: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 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规避缴税义务的非违法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漏洞的成功发现, 这种发现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因为这种行为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可以反映现行税法在多大程度上富有效率。尽管避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但它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目前对于避税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对法律漏洞的“挖掘”,只要事实符合字面的解释,法律就是有效运用的,即避税行为并不违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要依据法律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内容来判断税法条款对于某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如其后果与立法的宗旨相悖,则在课税目的上仍不予承认。


合理的东西未必合法, 这个道理众所周知。合理避税其实就是在法律的边缘做文章,虽然看上去略显牵强,但形式上又从法律的角度难以挑剔。我国税务部门在近年不断举办相关税务培训,有意思的是, 这些培训中既有税收筹划培训,也有反避税培训,前者是针对企业的, 后者是针对税务机关的。


在笔者受邀参加的一些培训中,发现很多企业培训人员对某些方案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一个看似很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如果仔细分析起来,却发现了若干与法律抵触之处。在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中,很多税务人员由于职业敏感常会问,他们受训的很多反避税案例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事实上正是很多企业采用的流行的筹划方案。


比如, 有一种对于代购代销业务的筹划方案。由于代销业务是一种销售行为,代销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规避增值税,有人设计了一种筹划方案,即通过把代销方转换成代购方,由代销方与销售方签订代销协议变为与代购方签订代购协议,这样就可以规避相应增值税。把代销方变为代购方虽然是一种“合理”的筹划方式,但很多人忽视了如下条件,使得这种合理的筹划方式缺乏合法的支持,也最终失去筹划的意义,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不能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代销向代购转换便不成立。可见,合理与合法有时就差在毫厘之间,筹划的方式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合理。


著名税筹专家贺志东认为, 纳税筹划的产生根本上说是税法和征管体系的不健全造成的,二者完善后,避税的空间实际上是很小的。对于避税的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关系, 贺志东提出了“偷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的概念,二者就是针对非法与合法的两个概念。贺志东认为,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偷税筹划进行查处,对避税筹划进行合理引导。偷税筹划属非法手段,而避税筹划虽不违法但与税收立法精神相悖,随着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避税的路子肯定会越走越窄。



扩展:

美国:对抗避税工具滥用的十条建议

为了对抗避税工具的滥用,负责调查避税案的美国参议院下属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十条建议:


1. 执行重点。IRS 和司法部应继续努力阻止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进行避税、推销潜在的滥用或非法的避税产品、违反联邦避税规定。对于已经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

2. 惩罚推销。国会应立法加大对逃税帮凶和滥用或非法避税产品的推销者的民事惩罚力度,违法者不仅要上缴非法收入而且要缴纳大额罚款。

3. IRS 拨款。国会应划拨额外的资金使IRS 雇佣更多的人员,以增大执法力度,制止律师、会计师和其他财务专家推销避税工具。

4. 经济实质标准。国会应立法明确和强化经济实质标准,并对无经济实质或除合法税收收益外存在其他商业目的交易加大惩罚力度。

5. 机构间合作。国会应立法授权IRS 把相关信息披露给其他联邦机构,如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 )、联邦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使之共同制止滥用避税工具。

6. 会计规定。PCAOB 应制定规定禁止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审计客户提供激进的税务服务、向提供税务服务的 客户收取成功酬金或向潜在客户积极地推销该类税务产品。

7. 银行监督。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应检查各主要银行的避税活动,明确和强化规定以防止银行作为第三方帮助逃税或推销避税产品。

8. 证券公司监督。SEC 应检查其监督的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避税活动,明确和强化规定以防止该类公司作为第三方帮助逃税或推销避税产品。

9. 税务意见信。IRS 应进一步加强联邦税务从业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包括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从业者按有明文规定的程序来发表税务意见、解决就此类意见提出的法律问题的内部争论、防止从业者或其公司协助逃税或推销避税产品。

10. 慈善机构。IRS 应检查慈善机构的避税活动,明确和强化规定以防止该类机构作为第三方帮助逃税或推销避税产品。


美国:公司的避税问题

众所周知,税务服务占到全美四大会计公司总营收的1/3 左右。税务服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报税——基本上是为公司纳税人和担任公司管理层成员的个人纳税人提供 报税服务;二是税务规划——这项业务尤其有利可图。四大 会计公司雇用的律师和会计人员,不会去审计一个卖柠檬 水的摊子,相反,他们成为州税、联邦税及国际税方面的专 家。过去20 年来,这群由税务专家组成的并不招摇的大军, 使用各种方法帮助美国公司降低应缴纳的所得税。


如美国国内某知名公司对竞争对手因为税负较低而获得的较高盈余感到不满,便雇用四大会计公司中的一家重新规划其全球税务策略,要求将总税率降低。然后,会计公司就会提供一系列的避税措施,简单的有增加向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复杂的有将整个业务部门撤出税负高的国家等措施,可谓五花八门。客户公司的税务部门然后从中加以选择,挑出优化策略——通常是最不易引起舆论注意的。根据各个公司的具体差异,这种方法每个纳税年度可以节省数千万到数亿美元。用不了多久,这种大规模的避税在财报上就反映为利润的增加,在市场上就表现为股价的上扬。


公开采用大规模避税措施的现象,到90 年代末期才开始急剧增多。当时,公司面临着增加营收、实现股价目标的巨大压力。事实上,许多年来,许多美国工业巨头——像IBM、通用电气及通用汽车的爱国热情已经消减殆尽,不再以上缴巨额税金为荣了。税收流失造成的影响,今天已是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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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收获挺大的  发表于 2021-5-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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