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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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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584
发文单位: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编号: 辽高认办[2014]1号
文件名: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高认办[2014]1号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辽高认办[2014]1号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辽高认办[2014]1号
  全文有效
  2014-01-21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2008年和2011年先后确定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
  2011年以来,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情况的审查,发现个别中介机构未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计并出具有效的专项审计报告,另有少数中介机构此期间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或者中介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格。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在我省重新确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中介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须具备如下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请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附件内容(见附件1、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务于2014年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胶版装订)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材料受理地点:辽宁生产力促进中心1710房间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1号,群升沈阳新天地1号楼,邮编:110004)
  省认定办联系人:林丙峰024-23983159
  省生产力中心联系人:付岩 024-31657506、31657505
  E-mail:lngqrdb@163.com
  附件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2-机构员工基本情况表
  附件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列表
  (下载网址:http://www.lninn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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