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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按月、按季申报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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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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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3 00: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盘水税务
标题: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按月、按季申报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MxMDI4MA==&mid=2649791715&idx=2&sn=2d52743000e9e4dccec4b5bad16ac235&chksm=88a6ffc4bfd176d29dfc66dacb5309eb78b84a3240801d22d20453e123c1aa3b2d67ffb857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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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今天带你了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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