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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5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这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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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1 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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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伊春税务
标题:
提醒丨5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这样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2ODM1NjUxNg==&mid=2247505688&idx=5&sn=ab42608773f89076cb19b0d0b795cdb4&chksm=fc8dacd3cbfa25c5dff21aafadc862dde9b069454bb24632845faf3645a0c2811ca3e4229b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0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办法》执行后,机动车发票应该怎样开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机动车发票开具基本规则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按“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02
按整车全部价款如实开具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不能分拆价款开票。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不得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
03
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后,需要将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关联匹配,未关联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后,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以下简称“机动车进口企业”)进口机动车后,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时,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不再经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关联。
04
机动车经销企业和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机动车须有购进(进口)信息方可开票
机动车经销企业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依据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需与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时采集的进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非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需要有上游企业传递的购进发票信息方可开票。
05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销售方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6
销售2021年4月30日(含)前制造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含)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
注意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初始默认为“2021版”。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具时可根据纸质发票版式选择发票模板为2021版或2014版。
END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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