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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动态】关于做好2020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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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10 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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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内蒙古税务
标题:
【盟市动态】关于做好2020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yNDQxMA==&mid=2650415386&idx=3&sn=f4e9a0691b82b5b10b900d2285744867&chksm=87b6c3cfb0c14ad9d7bc2c83a0e4264bb730e9e018359b7a1ee841fc40f9a2739965cc16bb3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07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做好2020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等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特编写《关于做好2020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的温馨提示》,涵盖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的大部分税收政策及常见问题提示。广大纳税人也可随时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目录
第一部分 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第二部分 常见问题提示
20个常见问题及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六、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七、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八、
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九、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十二、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架构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二)企业集团业务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无形资产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四)融资活动1.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3.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五)财务与税务状况1.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3.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十三、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十四、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概况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二)关联关系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三)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概况(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2)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3)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2.价值链分析(1)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2)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3)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4)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3.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2)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3)对外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4.关联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3)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5.关联劳务(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2)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十五、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六、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十七、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十八、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九、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十一、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十二、
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二十三、
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二十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9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年 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8000《关联劳务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40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G114030《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全称。
4.“填表日期”:填报企业申报当日日期。
5.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报告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企业应根据自身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要完成相应表单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相应表单。选择“不填报”的表单,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内部部门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信息情况等。企业填报报告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G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企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主表。
3.《关联关系表》(G101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信息。
4.《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情况。
5.《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情况。
6.《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情况。
7.《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情况。
8.《金融资产交易表》(G106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金融资产交易情况。
9.《融通资金表》(G107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融通资金情况。
10.《关联劳务表》(G108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劳务交易情况。
11.《权益性投资表》(G109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及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12.《成本分摊协议表》(G110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与其关联方已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13.《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G111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包括非关联方和关联方)支付款项情况。
14.《境外关联方信息表》(G112000)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境外关联方基本情况。
15.《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G113010)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16.《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G113020)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17.《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G114010)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
18.《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G114011)
本表内容同G114010,以英文填报。
19.《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G114020)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情况。
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G114021)
本表内容同G114020,以英文填报。
2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G114030)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22.《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G114031)
本表内容同G114030,以英文填报。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企业在填报报告表前,首先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为后续报告提供指引。报告企业信息表主要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信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企业主要股东信息情况等部分。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填“正常报告”、“更正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正常报告:报告期内,企业第一次年度报告为“正常报告”;
更正报告: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
补充报告: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报告为“补充报告”。
2.“101纳税人名称”: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的中文全称。
3.“10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03注册地址”: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
5.“104经营地址”:填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6.“105经营范围”: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
7.“106主管国税机关”和“107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企业主管国、地税机关全称。
8.“108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币种及金额。
9.“109投资总额”:填报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币种及金额合计。
10.“110登记注册类型”:填报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或者营业执照上的类型。
11.“111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企业的行业代码及行业名称。
12.“112独立法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13.“11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根据税务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填报。
14.“114独立核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15.“115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企业根据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填。
16.“116上市公司”:报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选择“是”的,“117上市股票代码”和“118上市交易所”栏为必填项,选择“否”的,“117上市股票代码”和“118上市交易所”栏为不填项。
17.“118上市交易所”:填报企业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全称。
18.“119记账本位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报适用的记账本位币币种。
19.“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20.“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称,有登记注册中文名称的填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以登记注册的外文全称填报。
21.“122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填报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成立注册地国家(地区)。
22.“123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本企业是否被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选择“是”的,需要填报表G114010、表G114011、表G114020、表G114021、表G114030、表G114031。
23.“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
24.“125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已签订并执行实际情况选填。
25.“126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已签订并执行实际情况选填。选择“是”的,需填报表G110000。
26.“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从最顶层起填报。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
27.“201部门名称”:填报企业内部各部门全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28.“202部门履行的职责业务范围及履行职责业务流程”:企业根据内部各职能部门实际履行的职责业务范围及履行职责的业务流程进行填报,可以文字加流程图的形式描述。
29.“203员工数量”: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从业员工数量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员工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0.“204上一级部门名称”:填报上一级部门全称。上一级部门有多个的,应全部填报。该上一级部门与“201部门名称”栏填报为同一部门的,名称应当填报一致。
31.“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在企业内部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信息。
32.“301职务名称”:填报职务中文全称。
33.“302姓名”:填报所填报身份证件上姓名。
34.“303国家(地区)”:填报所填报身份证件上地址所在国家(地区)。
35.“304身份证件名称”:选填身份证、护照等。
36.“305身份证件号码”: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
37.“308委任方名称”:填写任命或者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名称。有中文全称的应当填报中文全称。
38.“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填报本报告年度最后一日按持股比例排序前5位股东的信息,与第五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其信息也需填报。
39.“401股东名称”:有登记注册中文名称的填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以登记注册的外文全称填报。
40.“402股东类型”:选填企业法人、自然人、机构组织。
41.“403国家(地区)”:企业法人股东和机构组织股东填报依法登记注册地国家(地区),自然人股东填报“406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栏所填身份证件号码的证件上注明的国家(地区)。
42.“404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自然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
43.“405证件种类”: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境外持股企业“405证件种类”栏可不填写。
44.“406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填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45.“407持股起始日期”:填报持股比例最近一次发生变动的日期。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表G100000“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
2.“126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栏=表G100000“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栏。
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表,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等有关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包括关联交易、关联债资、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四部分信息。
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项目,根据《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6000)、《融通资金表》(G107000)、《关联劳务表》(G108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2.“200关联债资信息”中的项目,根据《融通资金表》(G107000)和《权益性投资表》(G109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3.“203债资比例”栏应当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 中的项目,根据《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G110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5.“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根据《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3列=第1+2列。
2.“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5行=第1+2+3+4+5+6+7+8+9+10+11+12+13
+14行。
3.“203债资比例”=“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
(二)表间关系
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行第1列=表G102000第7行第4列。
2.“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行第2列=表G102000第14行第4列。
3.“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行第4列=表G102000第15行第4列。
4.“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2行第1列=表G102000第22行第4列。
5.“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2行第2列=表G102000第29行第4列。
6.“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2行第4列=表G102000第30行第4列。
7.“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3行第1列=表G103000第7行第4列。
8.“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3行第2列=表G103000第14行第4列。
9.“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3行第4列=表G103000第15行第4列。
10.“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4行第1列=表G103000第22行第4列。
1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4行第2列=表G103000第29行第4列。
12.“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4行第4列=表G103000第30行第4列。
13.“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5行第1列=表G104000第7行第4列。
14.“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5行第2列=表G104000第14行第4列。
15.“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5行第4列=表G104000第15行第4列。
16.“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6行第1列=表G104000第22行第4列。
17.“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6行第2列=表G104000第29行第4列。
18.“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6行第4列=表G104000第30行第4列。
19.“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7行第1列=表G105000第7行第4列。
20.“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7行第2列=表G105000第14行第4列。
2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7行第4列=表G105000第15行第4列。
22.“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8行第1列=表G105000第22行第4列。
23.“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8行第2列=表G105000第29行第4列。
24.“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8行第4列=表G105000第30行第4列。
25.“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9行第1列=表G106000第7行第4列。
26.“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9行第2列=表G106000第14行第4列。
27.“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9行第4列=表G106000第15行第4列。
28.“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0行第1列=表G106000第22行第4列。
29.“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0行第2列=表G106000第29行第4列。
30.“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0行第4列=表G106000第30行第4列。
3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1行第1列=表G107000第N行第6列。
32.“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1行第2列=表G107000第N行第7列。
33.“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2行第1列=表G107000第N+N行第6列。
34.“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2行第2列=表G107000第N+N行第7列。
35.“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3行第1列=表G108000第7行第4列。
36.“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3行第2列=表G108000第14行第4列。
37.“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3行第4列=表G108000第15行第4列。
38.“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4行第1列=表G108000第22行第4列。
39.“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4行第2列=表G108000第29行第4列。
40.“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第14行第4列=表G108000第30行第4列。
41.“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栏=表G107000第N行第8列。
42.“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栏=表G109000“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的第13行第4列。
43.“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栏=表G000000“126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栏。
44.“302本年度实际分摊成本金额”栏=表G110000“200参与方信息”中的第1行第8列,如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为该栏的合计数。
45.“303本年度加入支付金额”栏=表G110000“200参与方信息”中的第1行第11列,如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为该栏的合计数。
46.“304本年度退出补偿金额”栏=表G110000“200参与方信息”中的第1行第14列,如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为该栏的合计数。
47.“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表G000000“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
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信息。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其登记注册的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应当填报英文全称;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第2列“关联方类型”:根据不同关联方性质分别选填“企业法人”“其他机构组织”“自然人”。
3.第3列“国家(地区)”:关联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其登记注册地国家(地区);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第4列所填身份证件上注明的国家(地区)。
4.第4列“证件种类”: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关联方为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境外其他机构组织的,可不填写证件种类。
5.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方为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境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关联方为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境外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第4列未填写“证件种类”的,可不填写;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
6.第6列“关联关系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选填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当选填多个代码。关联关系标准如下:
A.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C.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D.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F.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A至E项关系之一。
G.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除B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A至E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7.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选填“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第4列只能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第2列选填“自然人”的,第4列只能选填“身份证”或者“护照”。
3.第3列选填“中国”或者第2列选填为“自然人”的,第4列和第5列为必填项。
4.第2列选填“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并且第3列选填“中国”以外国家(地区)的,第4列和第5列为非必填项。
(二)表间关系
无。
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第6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第7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4.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5.第13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6.第14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7.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金额合计。
8.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9.第21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0.第22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1.第23行至第27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12.第28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3.第29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4.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金额合计。
15.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行。
2.第14行第4列=第4列第8+9+10+11+12+13行。
3.第22行第4列=第4列第16+17+18+19+20+21行。
4.第29行第4列=第4列第23+24+25+26+27+28行。
5.第1至14行第5列=第1至14行第4列÷第15行第4列×100%。
6.第16至29行第5列=第16至29行第4列÷第30行第4列×100%。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G100000第1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G100000第1行第2列。
3.第15行第4列=表G100000第1行第4列。
4.第22行第4列=表G100000第2行第1列。
5.第29行第4列=表G100000第2行第2列。
6.第30行第4列=表G100000第2行第4列。
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第6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第7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4.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5.第13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6.第14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7.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金额合计。
8.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9.第21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0.第22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1.第23行至第27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12.第28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3.第29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4.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金额合计。
15.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其他无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行。
2.第14行第4列=第4列第8+9+10+11+12+13行。
3.第22行第4列=第4列第16+17+18+19+20+21行。
4.第29行第4列=第4列第23+24+25+26+27+28行。
5.第1至14行第5列=第1至14行第4列÷第15行第4列×100%。
6.第16至29行第5列=第16至29行第4列÷第30行第4列×100%。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G100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G100000第3行第2列。
3.第15行第4列=表G100000第3行第4列。
4.第22行第4列=表G100000第4行第1列。
5.第29行第4列=表G100000第4行第2列。
6.第30行第4列=表G100000第4行第4列。
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第6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第7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4.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5.第13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6.第14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7.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金额合计。
8.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9.第21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0.第22行“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1.第23行至第27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12.第28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3.第29行“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4.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金额合计。
15. 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商品)”、“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行。
2.第14行第4列=第4列第8+9+10+11+12+13行。
3.第22行第4列=第4列第16+17+18+19+20+21行。
4.第29行第4列=第4列第23+24+25+26+27+28行。
5.第1至14行第5列=第1至14行第4列÷第15行第4列×100%。
6.第16至29行第5列=第16至29行第4列÷第30行第4列×100%。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G100000第5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G100000第5行第2列。
3.第15行第4列=表G100000第5行第4列。
4.第22行第4列=表G100000第6行第1列。
5.第29行第4列=表G100000第6行第2列。
6.第30行第4列=表G100000第6行第4列。
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第6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第7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4.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5.第13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6.第14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7.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金额合计。
8.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9.第21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0.第22行“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1.第23行至第27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12.第28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3.第29行“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4.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金额合计。
15.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其他无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行。
2.第14行第4列=第4列第8+9+10+11+12+13行。
3.第22行第4列=第4列第16+17+18+19+20+21行。
4.第29行第4列=第4列第23+24+25+26+27+28行。
5.第1至14行第5列=第1至14行第4列÷第15行第4列×100%。
6.第16至29行第5列=第16至29行第4列÷第30行第4列×100%。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G100000第7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G100000第7行第2列。
3.第15行第4列=表G100000第7行第4列。
4.第22行第4列=表G100000第8行第1列。
5.第29行第4列=表G100000第8行第2列。
6.第30行第4列=表G100000第8行第4列。
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金融资产交易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第6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第7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4.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5.第13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6.第14行“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出让金额合计、比例。
7.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金融资产出让金额合计。
8.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9.第21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0.第22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1.第23行至第27行“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12.第28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3.第29行“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金融资产受让金额合计、比例。
14.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金融资产受让金额合计。
15. 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可选填多项。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行。
2.第14行第4列=第4列第8+9+10+11+12+13行。
3.第22行第4列=第4列第16+17+18+19+20+21行。
4.第29行第4列=第4列第23+24+25+26+27+28行。
5.第1至14行第5列=第1至14行第4列÷第15行第4列×100%。
6.第16至29行第5列=第16至29行第4列÷第30行第4列×100%。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G100000第9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G100000第9行第2列。
3.第15行第4列=表G100000第9行第4列。
4.第22行第4列=表G100000第10行第1列。
5.第29行第4列=表G100000第10行第2列。
6.第30行第4列=表G100000第10行第4列。
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融通资金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N行“关联融入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借入资金情况。年度内偿还部分关联借入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入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务,重新填报。
2.第N+1至第N+N行“关联融出资金(全部)”:逐笔填报企业发生的关联借出资金情况。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3.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其他融通资金”。
4.第4列“借贷金额”:填报关联借贷的本金金额。
5.第5列“本年实际占用天数”:填报关联借贷资金在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实际占用天数。
6.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N行第6列=第6列第1+2+3+…+第N-1行。
2.第N行第7列=第7列第1+2+3+…+第N-1行。
3.第N+N行第6列=第6列第N+1+N+2+N+3+…+第N+N-1行。
4.第N+N行第7列=第7列第N+1+N+2+N+3+…+第N+N-1行。
5.第N行第8列=∑第i行第4列×第i行第5列÷365。
(二)表间关系
1.第N行第6列=表G100000“100关联交易信息” 中第11行第1列。
2.第N行第7列=表G100000“100关联交易信息” 中第11行第2列。
3.第N+N行第6列=表G100000“100关联交易信息” 中第12行第1列。
4.第N+N行第7列=表G100000“100关联交易信息” 中第12行第2列。
5.第N行第8列=表G100000“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栏。
G108000《关联劳务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劳务交易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劳务收入(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劳务收入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2.第6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劳务收入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3.第7行“境外关联劳务收入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劳务收入金额合计、比例。
4.第8行至第12行“境内关联劳务收入(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劳务收入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5.第13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劳务收入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6.第14行“境内关联劳务收入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劳务收入金额合计、比例。
7.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劳务收入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劳务收入金额合计。
8.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劳务支出(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劳务支出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9.第21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劳务支出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0.第22行“境外关联劳务支出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劳务支出金额合计、比例。
11.第23行至第27行“境内关联劳务支出(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劳务支出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12.第28行“其他关联方”: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劳务支出金额,并填报除前5位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金额合计、比例。
13.第29行“境内关联劳务支出小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境内关联劳务支出金额合计、比例。
14.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劳务支出合计”:填报企业发生的全部劳务支出金额合计。
15.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劳务”。可选填多项。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行。
2.第14行第4列=第4列第8+9+10+11+12+13行。
3.第22行第4列=第4列第16+17+18+19+20+21行。
4.第29行第4列=第4列第23+24+25+26+27+28行。
5.第1至14行第5列=第1至14行第4列÷第15行第4列×100%。
6.第16至29行第5列=第16至29行第4列÷第30行第4列×100%。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G100000第1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G100000第13行第2列。
3.第15行第4列=表G100000第13行第4列。
4.第22行第4列=表G100000第14行第1列。
5.第29行第4列=表G100000第14行第2列。
6.第30行第4列=表G100000第14行第4列。
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1列“所有者权益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加权平均金额=(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2。
2.“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2列“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股本)加权平均金额=(实收资本(股本)期初余额+实收资本(股本)期末余额)÷2。
3.“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3列“资本公积金额”:填报企业每月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加权平均金额=(资本公积期初余额+资本公积期末余额)÷2。
4.“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5.“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中第1列“股息、红利金额”: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合计。
6.“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中项目:填报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给前五位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国家(地区)等信息。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第4列=第1列、第2列、第2+3列三者中金额最大项。
2.“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第13行第4列=(第4列第1+2+3+4+5+6+7+8+9
+10+11+12行)÷12。
3.“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中第1列=第2+3+4+5列。
(二)表间关系
1.“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的第13行第4列=G100000“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栏。
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成本分摊协议名称”:填报企业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的成本分摊协议名称。
2.“协议涉及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无形资产”、“集团采购”、“集团营销策划”、“其他”。
3.“签订日期”:填报报告企业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日期。
4.“协议期限起始日期”和“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填报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限起止日期。
5.“本年度预期收益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将产生的预期产生收益金额合计及币种。
6.“本年度实际发生成本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合计及币种。
7.“本年度实际收益总额”: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各参与方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实际产生收益金额合计及币种。
8.“200参与方信息”中第1行:填报报告企业参与成本分摊协议的实际情况。
9.“200参与方信息”中第2至N行:填报报告企业以外其他参与方参与成本分摊协议的实际情况。
10.“200参与方信息”中第1列“协议各参与方名称”: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参与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全称。
11.“200参与方信息”中第2列“国家(地区)”:填报参与方登记注册的国家(地区)。
12.“200参与方信息”中第3列“关联关系类型”:与报告企业构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与表G101000已填的关联关系类型保持一致。
13.“200参与方信息”中第4列“参与协议起始日期”和第5列“参与协议截止日期”:填报成本分摊协议约定各参与方参与协议起止日期,中间加入或者退出的填报其实际参与协议起止日期。
14.“300本年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选择“是”的,应当附件说明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15.“400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是否存在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选择“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附件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情况。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200参与方信息”中的第1行第8列=G100000“302本年度实际分摊成本金额”栏,如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为该栏的合计数。
2.“200参与方信息”中的第1行第11列=G100000“303本年度加入支付金额”栏,如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为该栏的合计数。
3.“200参与方信息”中的第1行第14列=G100000“304本年度退出补偿金额”栏,如签订多个成本分摊协议的为该栏的合计数。
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至8行第1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2.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列≥第2列。
2.第9行=第1+2+3+4+5+6+7+8行。
(二)表间关系
无。
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说明
本表应当填报在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注册地址”:填报境外关联方登记注册的地址。
2.“经营地址”:填报境外关联方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3.“经营范围”:填报境外关联方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应当以中文填报)。
4.“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5.“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6.“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7.“上市公司”:根据境外关联方实际情况选择。选择“是”的,“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栏为必填项,选择“否”的,“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栏为不填项。
8.“上市交易所”:填报境外关联方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全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9.“记账本位币”:根据境外关联方实际情况选填适用的记账本位币种。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无。
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1+2+3+4列。
2.第14行=第1-3-5-7-8-9-10+11+12行。
3.第18行=第14+15-16行。
4.第20行=第18-19行。
(二)表间关系
无。
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1+2+3+4列。
2.第14行=第1-3-5-7-8-9-10+11+12行。
3.第18行=第14+15-16行。
4.第20行=第18-19行。
(二)表间关系
无。
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
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包括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和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的股权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或者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在本表中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
在一个以上国家(地区)均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以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国家(地区)。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当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国家(地区)进行填报。
2.第2列“收入-非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非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3.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本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4.第5列“税前利润(亏损)”: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
5.第6列“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包括成员实体从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其他企业所属国家(地区)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6.第7列“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仅反映相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不包含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递延所得税。
7.第8列“注册资本”: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注册资本总额。
8.第9列“留存收益”: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留存收益总额。
9.第10列“雇员人数”: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全职雇员人数总和,包括在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人数。雇员人数可以根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填报。不同国家(地区)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填报。
10.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总和。常设机构有形资产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
11.本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12.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对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列=第2+3列。
(二)表间关系
无。
G1140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2.第2列“该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名称”: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居民企业成员实体的全称。常设机构填报其所属居民企业名称,并注明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如XYZ公司在A国设立的常设机构,应填报XYZ公司 – A国家(地区)的常设机构。
3.第3列“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成员实体为常设机构的,或者注册成立地与其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一致的,可不填报。
4. “主要业务活动”:根据各成员实体在相关国家(地区)所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性质,在对应项目下打“√”确认。如果勾选“其他”,应在表G114030中说明该成员实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如果“主要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应当在表G114030中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
G1140
30《
国别报告-
附加说明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在表中对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表G114020“主要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的,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如果表G114020“主要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应当在本表中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
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2016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二、
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20个常见问题及提示
1
错误认为关联方仅指企业。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2
错误认为只有外资企业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内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应进行关联申报。
3
错误认为只有境外关联交易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境内关联交易不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企业只要存在关联方,并且与该关联方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金融资产、资金融通中任何一类关联交易,就应该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而不论该交易是境内关联还是境外关联。需要注意的是,同期资料准备门槛也强调关联交易金额(包括境内关联交易),而不是境外关联交易金额;但国别报告报送门槛的规定则不同,其强调的是各类收入超过55亿元,而不是关联交易金额超过55亿元。
4
错误认为关联申报表应该根据税法规则填报。42号公告附件二关联申报表填报说明中,针对关联交易数据的填报,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进行填报。
5
错误认为关联申报需要进行零申报。关联申报表没有“零申报”的概念,如果不满足关联申报条件的主体就不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这套表格。
6
财务人员管理几家关联公司,容易混淆关联申报主体及填报关联交易的金额。哪个成员实体存在关联交易的,就以该成员实体为关联申报的主体,然后梳理与其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其他成员实体如果没有跟该申报主体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关联方关系可以不予披露,而关联交易的相关报表(比如《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等)可不填报。
7
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容易曲解,其不仅包括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还包括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的居民企业。例如,居民企业A公司(履行总部职能)是跨国集团ABC投资有限公司(红筹上市公司,最终控股企业甲注册于开曼群岛,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子公司,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为降低税收风险,主管税务机关鼓励集团指定其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公司作为国别报告报送主体),则A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ABC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国别报告,这样非最终控股企业A公司便成了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
8
在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时,对正常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没有正确区分。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第一次年度报告为“正常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报告为“补充报告”。
9
在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时,“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然后没有填报最终控股企业信息是错误的。如果企业在填报时,“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的,也应如实填报“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和“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张附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11
在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关联劳务表》的“关联交易内容”时,应注意填报的完整性,如存在多种关联交易内容,应将所有关联交易内容填入,不可只填报一种;如同一个关联方发生多种关联交易,比如产品、机器设备等,企业应按关联方名称合并填报,不可分别填报(一个关联方填报多行)。
12
在填报《境外关联方信息表》时,“实际税负”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13
在填报《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时,应注意国家或地区的填报。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示集团“成员实体”构成居民企业的全部税收管辖地。税收管辖地是指拥有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或非国家地区。当某一“成员实体”在一个以上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时,应以适用的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税收管辖地。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台湾、澳门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填报时应加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
1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规定:“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5
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情形包括: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16
需要准备本地文档的情形如下:
关联交易类型
本地文档准备的门槛
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2亿元
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
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
金融资产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金融资产受让
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
融入资金利息支出
融出资金利息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接受劳务支出
17
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情形包括:
a.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b.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8
报送同期资料的特别情况:
a.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以上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b.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c.例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年度亏损且承担单一功能风险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不受以上门槛的限制,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9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20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将其作为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供稿:呼和浩特税务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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