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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16号 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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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0 1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210510/xxfbdf000001720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21〕1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16号 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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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1〕16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公告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上述免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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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确  发表于 2021-5-1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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