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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惠要点来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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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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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解读】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惠要点来添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3290&idx=4&sn=0023b93eced494c7cb8f5c9a93f8eead&chksm=f4642046c313a950ab102ed500f7cdb0ff3330789e0f283a8f398d32d10c73638ccb4fd56b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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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有许多,如出口退免税、增值税免税、所得税抵免等,东道国也有行业性、区域性或针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此外,税收协定(安排)往往还有比国内法更优惠的政策。如果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就可能交了不该交的“冤枉”税,推高了企业税负,降低了自身国际竞争力。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要充分了解本国政策、东道国政策、以及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因文化、税制、法治环境等原因,产生跨境双重征税,或在当地遭遇不当税收处理而产生税收争议时,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救济渠道,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对方国未按协定给予优惠待遇、产生双重征税、存在税收歧视、发生涉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向国内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机关出面进行双边协商,解决争议、维护“走出去”企业正当合法的税收权益。


  “走出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未在境外设立法人机构的,境外所得要回国合并申报;成立法人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也要回国申报。为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重复征税,已经在当地缴纳的税收,回国申报时可以抵免。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来源:江苏税务


淮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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