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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企业“走出去”,四类涉税风险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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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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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提醒】企业“走出去”,四类涉税风险需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3290&idx=5&sn=602ccc0f6c9e7d4001ffffd518b25136&chksm=f4642046c313a950da5b4129a63dcfe870cdc6bd97a9c60192a2beace2c838072e105b29080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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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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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度的提高,各国对避税行为加强了审查力度,要求企业主动披露全球生产、经营、人员、资产等信息。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布局中,存在价值创造和利润归属失衡的问题,则极易引发各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要处理好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安排,遵循经济实质和利润回报相匹配的原则,避免在低税地设立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实质的公司,避免价值创造地和利润归属地之间的重大失衡,减少因税务调查带来的涉税风险。


申报备案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依法诚信纳税的基本体现。纳税人申报备案的及时性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评级以及后续管理举措,“走出去”企业务必重视。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报送境外所得及抵免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要求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要求报送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


“走出去”企业常常会和自己境外公司在货物、劳务、商标或技术的授权使用及转让、资金融通、股权转让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没能做到“亲兄弟,明算账”,作价明显不合理,极易受到国内、国外税务机关的调查。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应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集团各成员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减少可能引发的税务调查和纳税调整。必要时可主动申请运用“预约定价安排”,为企业营造更具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会选择借道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进行投资。对于采用低税地控股架构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要关注并遵守国内 “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如果将消极收入产生的大额利润堆积在设于境外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将被投资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走出去”企业的当期收入并征税。

来源:江苏税务


淮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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