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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伯伯看过来!税收惠农政策知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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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9 0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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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农民伯伯看过来!税收惠农政策知多D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76864&idx=1&sn=e4d1b7bbd2affbe5bf0975889340e62a&chksm=8376a5dab4012cccff20e06f84e676b753b5b2f62c653670acd054ef9dd5d1ffd9a1e65fe4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08
二维码:
-
丰收
夏日将至,龙眼、荔枝、香蕉、黄皮果、珍珠木菠萝……各类飘香的岭南时鲜水果迎来丰收,相继上市。农业是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丰收盛况的背后,离不开国家税收惠农政策的支持。
让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涉农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吧!
1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流转来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2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3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4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5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
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6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7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
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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