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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哥说税 | 减税降费: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之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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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8 0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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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鹰潭税务
标题:
彪哥说税 | 减税降费: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之增值税、消费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g5NjU0OQ==&mid=2665293387&idx=1&sn=1ca69f99dd3a30bcf75d763ac6b82de4&chksm=84f97a41b38ef35749e02aced3fb21d93066458b06069a4c6d39393ced06f61bcc81183f631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07
二维码:
-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进一步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抓实抓细减税降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打造政策落实“直通车”,鹰潭税务微信公众号推出
“彪哥说税”
栏目,与广大纳税人一起砥砺奋进新征程,扬帆起航再出发。
今天推出第九期
赶紧来围观一下吧
???
减税降费: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之增值税、消费税
大家好,我是彪哥。如果您有涉税问题不要着急,贴心的彪哥会经常整理一些咨询热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是最新出炉的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现在让我们一起开启今天的学习吧!
彪哥,有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预计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彪哥,某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该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该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该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该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这里呢,也要提示大家,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彪哥,某汽车生产企业,2020年该企业将5辆自产汽车无偿捐赠给市人民医院,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国家政策,该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今年1月,该企业又向市人民医院捐赠了1辆自产汽车用于应对疫情,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因此该企业今年1月捐赠汽车用于应对疫情防控,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即可。
彪哥,某公司是一家餐馆,疫情期间该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该公司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该公司还能补充享受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该公司2021年1-2月提供餐饮服务,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在7号公告发布前,该公司已经就应予免税的餐饮服务收入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可以抵减该公司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彪哥,某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该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该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该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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