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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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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4657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发[2014]167号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大地税发[2014]167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4]16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4]16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18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地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制定本市的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征管局)计会部门负责办理税款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税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地税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地税机关汇总缴库和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地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二)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地税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地税机关汇总缴库时,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地税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按照“双限”标准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双限”标准为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解缴迟延的,由地税机关计算应缴滞纳金、违约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POS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地税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地税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地税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征管局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征管局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征管局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由直接负责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管局年终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缴入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征管局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地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征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和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内稽查局)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的检(稽)查科负责检(稽)查退税调查工作;征管局的管理科(所)负责除检(稽)查退税之外的退税审核工作。征管局的计会部门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审理)部门负责;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部门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由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的法制(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征管局的计会部门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税收业务系统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对纳税人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原完税凭证、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收业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待条件具备时,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六条 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征管局或市内稽查局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税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三十二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退(抵)税申请表(一)》和《退(抵)税申请表(二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征管局或市内稽查局。纳税人可以向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退税申请表》表样。
  第三十三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通过检(稽)查等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经核实应予退税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列明纳税人应退税种和金额的相关文书。其中,在税务检(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无论应退税款额度大小,均需经本级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下达相关检(稽)查文书。
  (一)征管局通过非检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由税源管理岗及时通知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其审核工作流程: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税源管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税源管理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管理科(所)长复核;管理科(所)长于税源管理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3.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4.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5.计会部门于分管计会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二)征管局及市内稽查局通过检(稽)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由检(稽)查科检查实施岗及时通知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其审核工作流程:
  1.征管局通过检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检查科检查实施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检查科检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检查科长复核;检查科长于检查实施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3)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4)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5)计会部门于分管计会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2.市内稽查局通过稽查方式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予退税的
  (1)稽查科检查实施岗通知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稽查科检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稽查科长复核;稽查科长于检查实施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2)审理科审核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科长复核;审理科长于审核岗审核当日,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审理局长。
  (3)分管审理局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4)审理科审核岗于分管审理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退税资料及《资料传递清单》签字后转征管局的计会部门。
  (5)计会部门于收到相关退税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审核工作流程
  (一)由于检(稽)查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
  1.市内稽查局由于稽查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
  (1)稽查科检查实施岗接到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稽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税收业务系统内的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纳税人原查补税款依据及计算是否正确;
  纳税人查补税款缴纳和已退税情况;
  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退税的税种、税额;
  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稽查实施岗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稽查科长复核;稽查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2)审理科审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审理科长;审理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
  (3)审理科长复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税收执法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4)分管审理局长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后,将相关资料转审理部门。
  (5)审理科审核岗于分管审理局长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退税资料及《资料传递清单》签字后转征管局的计会部门。
  2.征管局由于检查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检查科检查实施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检查实施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税收业务系统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纳税人原查补税款依据及计算是否正确;
  纳税人查补税款缴纳和已退税情况;
  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退税的税种、税额;
  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检查实施岗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检查科长复核;检查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法制部门。
  (3)法制科审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法制科长;法制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4)法制科长复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税收执法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5)分管计会局长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后,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二)纳税人由于误收误缴、汇算清缴、减免等原因造成多缴税款要求退税的审核流程:
  1.征管局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录入税收业务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于当日一并转税源管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2.税源管理岗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税收业务系统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纳税人是否享有退税资格;
  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税源管理岗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管理科(所)长复核;管理科(所)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3.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科(所)转来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等,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对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征管部门。
  (1)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部门待批事项复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税政科长;税政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2)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部门综合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征管科长;征管科长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4.退税金额达到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标准的,在税收会计岗复核通过或需调查核实的,相关部门科长复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税收执法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5.分管计会局长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退税金额未达到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标准的,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业务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部门。
  6.分管计会局长审批通过后,文书受理岗即时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征管局税收会计岗接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
  征管局审批同意办理手工退库的,由计会部门《税收收入退还书》打印岗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转税收会计。保管退库专用预留印鉴的税收会计不允许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会计将《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征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银行预留的退税印鉴章后,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区分财政是否审批退税送交相关部门:
  (一)财政审批的退税:将纳税人《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打印《财政交接清单》,与财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财政部门审批后,税收会计岗对《财政交接清单》进行销号处理,将《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并打印《国库交接清单》,与国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二)财政授权地税审批的退税:税收会计岗将《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并打印《国库交接清单》,与国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变更资料、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第三十八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退税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科(所)和检(稽)查科应当以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
  对现金退税的,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由征管局税收会计岗制作并打印《现金退税送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随《税收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一份交纳税人携带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5日内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一份留存在纳税人退税资料中。
  第三十九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由国库按退付税款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相应币种,通过指定银行退付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四十条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按照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第四十一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四十二条 征管局税收会计岗应及时将国库返还的属征管局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报查)与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纸制资料等一同装订,按照实际退(抵)税年度整理归档;将国库返还的属市内稽查局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报查)转稽查局审理科审核岗,由稽查局将纳税人退税相关资料与稽查卷宗一同归档。
  第四十三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的使用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的使用修订后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征管局和市内稽查局应加强对退税审批、收入退还书开具等操作人员权限的管理。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信息部门提出权限变更申请,信息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及时修改和维护操作人员权限。
  第四十五条 经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应退税款单笔超过2 000万元的,应当由征管局的计会部门和市内稽查局的审理部门向市局计划会计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应退税种和金额、应退税款原因、税收执法委员会审核意见等。报告应于税收执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未送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前,通过市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市局计划会计处税收会计岗。
  第四章 税款调库
  第四十六条 征管局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
  第四十七条 税款调库包括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更正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 征管局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计会部门应当根据审批通过打印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四十九条 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地税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地税机关数据正确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地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地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十条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地税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连同调整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五十一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地税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电子数据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同,销号和对账可以由地税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业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第五十二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或次日,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国库收讫章日期、国库退库转讫章日期、国库调库业务章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地税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根据电子缴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电子退库凭证的退还日期、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相关业务办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五十三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地税机关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
  第五十四条 对账不一致时,地税机关数据发生差错而国库数据正确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国库和地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发生差错而地税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更正调库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月度、年度对账无误后,地税机关应当在加盖国家金库章的国库预算收入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及时反馈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五十七条 征管局和稽查局每半年要对本单位、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 地税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退(抵)税审核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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