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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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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tzl/jggzsyzy/202007/t20200731_380967.html
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机构类第1号
文件名: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发文日期: 2020-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为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根据新三板改革的有关安排,并考虑保荐机构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服务,发行人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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