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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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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252
发文单位: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鞍地税函〔2014〕87号
文件名: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鞍地税函〔2014〕87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鞍地税函〔2014〕87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回补偿款契税的复函
  鞍地税函〔2014〕87号
  全文有效
  2014-11-07
  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退回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款契税的请示》(鞍地税开发〔2014〕1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退还土地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退还土地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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