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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温馨提醒:5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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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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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 21: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5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187862&idx=1&sn=110a27dbb107cd1d5a7080a7c4e1aadf&chksm=bd538b2d8a24023b30e1c54616a01cf29a17f7f11de8c7041f336743c03a2e2d48db6243f3f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30
二维码: -

2021年5月申报期限至5月21日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至5月31日


新政速览: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2、《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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