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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鞍山市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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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3689
发文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海政办发[2015]8号
文件名: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鞍山市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海政办发[2015]8号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鞍山市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8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鞍山市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5]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30日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5]1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鞍政明电[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做好我市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政策期限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市政府上报鞍山市政府,鞍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镇(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四、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协调小组。各镇(区)要参照市政府做法,建立本地区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五、各镇(区)、各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并于2015年2月4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清理情况的6张表格及报告(含电子版)至市财政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市如期完成《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统一市场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略)
  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一)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二)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三)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四)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五)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六)
  (市财政局联系人:胡晓东,电话:3403127 1880412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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