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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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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rsrc/202104/t20210429_2806697.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1〕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的一支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评价制度,全面提升职业院校教师教书育人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高等职业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须具有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继续教育学时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要求;

(六)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报助教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掌握基本的高职教育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参与本专业相关教研活动,并满足以下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教学态度端正;

2.从事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申报讲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并受聘到助教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并受聘到助教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和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教务、实训、科研、群团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课内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每学年1次以上,评价良好;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且为主要贡献者。

(三)专业实践要求

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5项中的一项:

1.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2.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教育厅等主办)以上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比赛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能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地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地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家专利1项。

(四)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7项中的1项:

1.结合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开展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六条专业实践要求第2-5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正式出版的教材3万字以上。

2.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3.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4.获校级以上科研奖1项且为主要贡献者。

5.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1幅入选国家级(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画展或获自治区级(文化厅、教育厅等主办)画展三等奖以上。

6.音乐、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

7.体育类教师指导学校所在队参加比赛获自治区级比赛团体奖前3名、国家级比赛前8名。

第七条 申报副教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受聘到讲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晋升副教授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教务、实训、科研、群团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近5年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考核为“优秀”等次。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主持校级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建设任务2年以上,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三)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实践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5项中的1项:

1.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2.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中获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且本人获自治区级以上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能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或国家级(教育部等主办)三等奖1项以上。

4.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35万元以上(以社会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准)。

5.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7项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七条专业实践要求第2-5款条件之一的,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于国家核心期刊),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专著或者译著1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仅限视同1篇。

2.完成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前二名)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

3.获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获得者(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4.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或主持完成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5.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3幅入选国家级(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画展或获区级(文化厅、教育厅等主办)画展二等奖以上。

6.音乐、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至少5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7.体育类教师指导学校所在队参加比赛获自治区级比赛团体奖前2名或国家级比赛前6名。

第八条 申报教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副教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晋升教授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近五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区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考核为“优秀”等次。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业绩突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或主持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或主持自治区级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建设任务2年以上,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3.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名获得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专业实践要求

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开发,掌握行业发展、产业调整的动态与趋势,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自治区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2.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等比赛中获一等奖2项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且本人获自治区级以上指导教师奖。

3.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能力比赛等竞赛中获自治区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3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4.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强。主持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在60万元以上(以社会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5.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

(四)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7项中的1项:

1.在国内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八条专业实践要求的,须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专著或者译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或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课题3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研究成果处于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3.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4.获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国家级获奖证书持有者)。

5.美术类教师作品5幅入选国家级(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画展或获自治区级(文化厅、教育厅等主办)画展一等奖。

6.音乐、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至少10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7.体育类教师指导学校所在队参加比赛获自治区(部)级比赛团体奖前2名三次、国家级比赛前6名二次或取得入选大学生运动会资格二次。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我区职业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教师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有关规定,评定相应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的,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的,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务“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3年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发生师德师风、散布错误政治言论等问题者,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延期3年申报。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文件、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评审职称,一经查实,已获取职称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正在评审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一条 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高职院校可自主制定本学校职称评审条件,学校评审条件不得低于本条件。

第十二条 非专任教师申报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际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无学科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高于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二)厅(局)级科研课题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其他厅(局)等下达的课题;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的课题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等下达的课题。

(三)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持有获奖证书为准。

(四)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和论文发表时间等,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0〕2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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