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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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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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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9 03: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九江税务
标题: 三部门发文明确“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I5ODg5NA==&mid=2692109722&idx=1&sn=8d81e32f560d5304e0d55f2bcf52abbc&chksm=be8d79fb89faf0ed7730e49a532b2c650830e9626cf8953e7aedd617cc335329425348b595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8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三、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一条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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