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3
  • Tax100会员 33419
查看: 424|回复: 0

关于RCEP的税收条款,走出去企业想知道的全在这里!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1-4-27 22: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关于RCEP的税收条款,走出去企业想知道的全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60762&idx=1&sn=59044c53a8b961bb8884365fd7957109&chksm=889a5a8dbfedd39bcc921bb27dc6b0b5a99922b466691dc1f2027a11424883cd1ab1bdb523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7
二维码: -


常州税务
点击关注并长按识别哦!



2020 年 11 月 15 日,经过 8 年的谈判和磋商,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15 国的经贸部长,通过视频的方式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该协定所覆盖的区域人口达到了23 亿,GDP 总和超过了25 万亿美元,贸易占全球的 25%,这也使得该协定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贸易协定。
为更好地释放RCEP在推动对外贸易、投资方面的制度红利,更好地服务“走出去”纳税人,有必要梳理协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与税收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全面把握RCEP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点。
根据商务部公开发布的RCEP协定全文,RCEP包括20个章节和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关税减让、服务开放承诺等),主要明确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等不同各领域的具体规则和开放水平。
RCEP与税收有关的条款主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各缔约方的税收政策、管理制度与RCEP规则体系是何种关系。该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7章一般例外章节中第14条这一单独的税收条款中,同时涉及RCEP第10章投资章节有关条款。
RCEP税收条款是各方共商共建的成果,具体有如下特点:


1、概念界定明晰

RCEP首先明确了税收和税收措施不包括任何进口税或关税。这主要是考虑关税等进口税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作为单独事项,有独立的承诺减让表,因此排除在一般性税收或税收措施的范围外。同时,研究RCEP的涉税内容,自然会涉及税收协定,对此RCEP明确税收协定是指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者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是涵盖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的全口径概念。




2、权利义务限定

把握RCEP税收条款,最为核心的是要理解RCEP文本规则对税收措施授予权利或者施加义务的范围。首先是一般例外原则,即税收措施一般不受RCEP具体规则的约束,这也遵循了自由贸易协定税收条款的缔约实践。其次,在一般例外的基本原则下,明确税收措施受约束特别是受RCEP特定条款约束的限定范围。就RCEP规则而言,明确税收措施应受第10章投资章节第9条转移条款约束。转移条款的核心要求是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有关的款项(如资本、利润、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转移自由且无延迟地进出其境内。同时,转移条款明确以公正、非歧视和善意为原则,旨在确保公平或有效征收或收取税款的税收措施可以例外。





3、税收协定优先

回答RCEP规则与税收措施的关系问题,必定会涉及同为国际法范畴的税收协定与RCEP的关系。对此,RCEP明确其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任何缔约方在任何税收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RCEP与任何此类税收协定之间在与税收措施相关的方面存在不一致,以后者为准。简言之,即税收协定优先原则。这一原则尊存了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实践,充分考虑税收措施的专业特点,坑定了税收协定在实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优先性,以及税收当局在涉及RCEP相关税收措施方面的主导性。




4、规则解释准确

RCEP税收条款对于特定规则及例外情形的解释准确到位,可以有效提升规则施行的确定性。如在处理RCEP最惠国待遇规则与税收协定下不同缔约方可能的差别化待遇时,明确RCEP的任何规定不得迫使一缔约方,将其受约束的现行或未来的税收协定中产生的任何待遇、优惠或者特权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




5、发展理念彰显

RCEP各成员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治理水平不均,在这一背景下,税收条款的规则水平照顾了各成员国的差异性,充分体现了发展的理念。总体上,RCEP税收条款遵循了WTO规则,明确了税收协定的优先性,在转移条乱等限定的权利义务下保留了各缔约方税收政策的征管的空间。如就税收措施是否受第10章第13条征收条款(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收或国有化)约束,可留待RCEP生效之日后的两年内由各方进行讨论,这也展现了RCEP这一凝结多方共识的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持续发展、不断进步的前景。


关于RCEP其余14个成员国的具体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和江苏省税务局官网(jiangsu.chinatax.gov.cn)查询。

254_161953472712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