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69
  • Tax100会员 33420
查看: 358|回复: 0

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惠要点来添力!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1-4-27 22: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盐城税务
标题: 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惠要点来添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zOTQ3NA==&mid=2247494039&idx=3&sn=f944d8c459d63e8f918a2eb3d8d51ba5&chksm=9fb429caa8c3a0dc1c83f99d88975a3c534bc95faebe8cb62382ad72b5dbae8270ee7a9f0a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6
二维码: -




助力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有许多,如出口退免税、增值税免税、所得税抵免等,东道国也有行业性、区域性或针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此外,税收协定(安排)往往还有比国内法更优惠的政策。如果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就可能交了不该交的“冤枉”税,推高了企业税负,降低了自身国际竞争力。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要充分了解本国政策、东道国政策、以及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因文化、税制、法治环境等原因,产生跨境双重征税,或在当地遭遇不当税收处理而产生税收争议时,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救济渠道,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对方国未按协定给予优惠待遇、产生双重征税、存在税收歧视、发生涉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向国内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机关出面进行双边协商,解决争议、维护“走出去”企业正当合法的税收权益。


  “走出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未在境外设立法人机构的,境外所得要回国合并申报;成立法人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也要回国申报。为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重复征税,已经在当地缴纳的税收,回国申报时可以抵免。

税务机关提醒:
“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来源:江苏税务
792_161953321696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