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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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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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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19: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牡丹江税务
标题: 2021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ExMzE5Nw==&mid=2650629042&idx=1&sn=db474bddc6dc4062c7ce99a65bbc6fca&chksm=8fa54d70b8d2c46639a3b1fbccfc2780e7c16507b47d6242ff776322860e70869a7ec279b20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7
二维码: -

2021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Q1

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Q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Q3

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Q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新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Q5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
降至1%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Q6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1.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Q7

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1.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Q8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的企业所税
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Q9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Q10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
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Q11

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2023年供暖期结束
Q12

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执行期限:2018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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