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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21〕42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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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6 11: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nafmii.org.cn/zlgz/zcfxl/zcl/202103/P020210326615491916081.pdf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文件编号: 中市协发〔2021〕42号
文件名: 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系列政策精神,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方案,修订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业务指引并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申报时,企业已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报告的,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供;未取得相关评级报告的,应在注册文件清单中备注。

二、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但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情形的,企业仍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三、对于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或相关经办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应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涉及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表MQ.7-4要求执行。

四、信用增进机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发行企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除外。

六、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执行。

七、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不变。

八、本通知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原《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市协发[2021]21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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