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境外的,又有境内发生的工资薪金。请问,居民个人在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第三条或第四条),不予抵免。
Q 目前我还在非洲工作,如何办理汇算申报?
A
答:一是可以委托出境派出单位代为申报,今年新增了电子确认方式委托派出单位申报。二是自行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首页“常用业务”或“我要办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栏目)进行汇算申报),鉴于中国居民同时取得境内、境外收入或者仅仅取得境外收入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操作较为复杂,税务机关温馨提醒您还是委托派出单位代为申报。
汇算申报后涉及补缴税款的,也可以委托派出单位先行代扣代缴。涉及退税的,派出单位代为申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直接退至您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帐户里。
Q 取得境内、境外收入汇算申报举例
A 例1:应纳税额计算 2020年度,中国居民张三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时有来源于非洲赞比亚共和国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020年在赞比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2020年抵免限额为700元,2020年在境外己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抵500元(另外200元为2019年结转留抵),2020年结转留抵300元。
Q 中国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中外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
A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Q 提供境外缴纳税款证明。
A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